5月24日,在热心市民和新闻媒体记者见证下,吉林省吉林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涉案当事人杨某某在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甸子村附近的溪流中,放流了价值1500元的东北林蛙1冬龄幼蛙,用来修复因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林蛙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据了解,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居住地附近的河流中使用便携式电鱼设备捕捞林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查获电鱼器1套、林蛙22只(0.33kg),公安部门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吉林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破坏渔业资源捕捞林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办案过程中依据渔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没收电鱼器1套的行政处罚外,对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开展损害调查、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等工作,制定科学有效的生态修复方案,指导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该案是2020年林蛙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以来吉林省查办的首起电捕林蛙案,也是吉林省实施生态赔偿制度的首例渔业行政处罚案件。通过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既恢复了水生生物资源,又修复了水域生态,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益,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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