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一家四人因食用河鲀鱼出现中毒迹象,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今天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检方指控,2019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被告人沈某某经营的海鲜批发门市,以2600元价格购进野生河鲀鱼约300斤及其他少量海鲜。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水产路被告人陶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以750元价格购进野生河鲀鱼200多斤及少量其他海鲜。当日6时许,杨某某驾车至启东市海防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设置摊位出售包括上述河鲀鱼在内的海鲜水产品。杨某某以每斤6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各出售河鲀鱼10余斤。当晚18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鱼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某被送医抢救后于当晚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河鲀毒素中毒死亡。 检方指控,杨某某、沈某某、陶某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加工经营的野生河鲀,杨某某涉案后果特别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沈某某和陶某某分别表示,销售给杨某某的300斤左右河鲀鱼和200多斤河鲀鱼均来源于码头上的渔船,两人都知道河鲀鱼有毒。杨某某表示,其曾在2019年11月听别的市场上卖鱼的人说过河鲀鱼不让卖,案发当日,杨某某共销售了几十斤河鲀鱼,其对河鲀鱼的毒性有所了解。 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曾联合发文明确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但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据了解,启东法院将择期宣判该案。(出处: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倪栋威)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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